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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颁布时间】 2011-12-16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不予办理林权登记、林权抵押登记,而给予办理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而未评估,导致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森林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三)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森林资产评估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农户流转其承包经营的林地和林木的。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不服,或者认为登记机关未依法办理林权流转登记、林权抵押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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