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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电信领域国家安全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家安全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河南省电信领域国家安全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电信领域国家安全工作规定 (省国家安全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电信领域国家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当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特殊通信系统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做好国家安全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设施、设备危害国家安全;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经营电子监听、截收器材。不得利用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对电信网络功能及其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行为,影响电信领域国家安全的,应当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开展违规入网、虚拟主叫号码等可能影响电信领域国家安全工作的电信业务。 第十条 电信运营企业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标准,安装使用符合特殊通信系统要求的电信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免费提供警用接口以及实现警用接口功能的安装、使用、维护、升级所需费用和技术支持,供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建设特殊通信系统。 第十一条 各级电信运营企业对电信网络进行建设、升级、改造,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省通信管理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报送网络建设或改造方案,以及可能对特殊通信系统造成影响的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电信运营企业对电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或者开通电信新业务,可能影响特殊通信系统正常使用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省通信管理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并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妥善处理,保障特殊通信系统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指定相关人员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电信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并定期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国家安全和保密教育。 第十四条 电信运营企业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在保存有关记录后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查验电信运营企业、服务商、设备供应商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电信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