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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费[2011]1610号
【颁布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1〕1610号)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按照市政府的部署,为贯彻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现就我市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市物价局《关于市图书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2]94号)。

  

  二、清理规范全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经营服务性收费,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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