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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创造良好环境。一是修改完善《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重新启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稳步推进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工作。二是研究起草《关于加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规范h股企业审计行为,确保符合资格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持续提供高质量的h股审计报告,开展新一轮h股企业审计业务审核推荐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三是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理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税务、工商、外汇、保险等问题,制定出台转制总体方案及相关政策文件并认真贯彻落实,确保转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四是协调出台支持行业发展各项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医院和高校审计制度试点;争取税务部门支持,进一步就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税收政策衔接作出规范和说明;争取保险监管部门的支持,推动保险公司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设计保险品种,会同行业协会研究行业投保制度。五是组织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及收费情况专项检查,摸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和存在问题,延伸检查近年来财政部发布的各项行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全面总结内控建设与实施经验,不断健全内控规范体系。一是召开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经验交流会,全面总结内控实施一年来的情况和存在问题,交流工作经验。二是根据地方报送的内部控制案例和2011年内部控制建设有奖征文的成果,整理形成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具备一定典型特点或建成一套完整体系的优秀案例,为内控建设提供样板参考和经验指导。三是对69家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进行全面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四是调研了解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有关问题发布有关解释说明,指导和推动上市公司更好地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五是制定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启动研究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的实施评价机制,确保规范贯彻落实效果。六是跟踪研究国外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规定或有关报告,不断健全完善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争取与国际主要资本市场建立互认机制,降低中国企业境外融资成本。 六、加强会计信息化的宣传培训,逐步扩大通用分类标准实施范围。一是进一步扩大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范围,重点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在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银行业和部分省市的国有企业顺利实施,稳步推进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制定工作。二是研究制定《会计信息化管理办法》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化流程,努力完善会计信息化工作顶层设计。三是组织开展全国会计信息化知识技能大赛和会计信息化先进案例征集评比工作,为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四是依托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过课题研究等形式,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领域的国家标准体系,积极做好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和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工作。 七、推动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促进公共财政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一是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需要,全面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预字[1997]286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发布新《高校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整合事业单位行业会计制度。二是借鉴国际经验和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做法,研究起草以满足政府财务管理和财务信息需求为目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包括基本准则和若干具体准则在内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三是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业务、新情况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组织开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修订调研工作,以满足政府监管、社会公众监督和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健康发展为目标,完善现行会计制度。 八、深度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全方位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一是密切跟踪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新进展,积极参与国际准则的修订与制定工作,加强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准则项目层面的技术交流,利用多种渠道反馈我国意见,全面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治理结构改革与战略审议工作。二是充分利用中欧会计准则最终等效成果,监控双方准则等效后的实际效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中欧审计监管等效框架下的双边审计监管合作谈判;争取启动与美国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审计等效谈判,深入实施《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框架协议下有关会计服务安排的条款,不断拓展境外会计审计服务市场。三是继续全方位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充分利用好已有的多个平台与机制,扩大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内地与港澳台的会计交流与合作,深化与俄罗斯等在会计领域的双边交流与合作。四是响应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倡议,深入研究后金融危机时代相关会计问题与对策,参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