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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1年7月29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1994年,我市颁布实施了《条例》,对于促进全市电力事业发展,推动省会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管理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2011年,我市对《条例》在电力监督管理职能、供电双方权利义务、旧住宅区供电设施改造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对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供应与使用等方面作了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力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促进我市电力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全面推进电力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一)组织宣传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召开座谈会、编印宣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积极引导群众和企事业单位自觉遵守《条例》各项规定,努力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维护发供用电秩序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学习培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类培训班,对各级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电力企业等进行专门培训,并加强考核检查,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切实提高正确运用《条例》开展工作的能力,规范电力管理,保障电力安全稳定。 (三)完善配套制度。结合《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出台有关配套规章制度,对现行有关电力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要加快制定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用户权益保障和电力监督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编印管理工作手册。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修订有关配套制度,不断加强电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为电力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扎实推进电力监管执法工作 (一)加强电力规划与建设管理。认真做好全市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有机衔接,依法组织安排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含管线共同沟)。加快推进电网建设,对纳入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确保项目稳步推进。加强电网建设项目优化设计,积极采用节能型、紧凑型等技术,尽量减少占用土地等自然资源。积极推进城市居民小区电力“一户一表”改造工作,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用电需求。 (二)强化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有序、高效的电力需求侧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定期开展用电管理评价工作。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制定发电量计划,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证居民生活和重要用户用电。认真做好迎峰度夏(冬)等关键时期和关键地区的电力保障工作。大力提倡节约用电,强化电力供应和使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或者惩罚性电价,依法限制用电或者终止用电。 (三)规范电力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依法监督电力市场,及时检查电力设施建设、发电量计划执行和电网统一调配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建立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物价、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及时会商处理电力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需要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进行公告。严格控制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批,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含管线共同沟)内不得开建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项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有关作业和电力设施周围规定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依法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大对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以及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