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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10
【实施时间】 2012-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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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电力用户合法权益。规范供电行为,不断提高供电能力和供电服务水平,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执行中止用电相关规定,保证用户持续用电和安全用电。建立电力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六)推进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加快建立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严格电力行政执法程序,正确行使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扎实抓好保护电力设施、反窃电、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维持正常供用电秩序等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积极开展电力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不断规范电力行政执法行为。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建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联合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做好电力行政处罚款项的管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电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电力管理职能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作为我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全市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管理的相关工作。为加强对电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将市电力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更名为市电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协调解决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重大问题。电力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筹措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从电价外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和其他财政预算中安排。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监管,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和示范项目,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

  (三)加强电力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电力专业执法队伍要依法履行电力监督、管理和执法等方面职责,做好电力市场监督、电力行业管理和电力行政执法等工作,统筹解决电力运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培训机制,切实提高电力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我市电力供应安全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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