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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政府性资金存款规模。每年纳入激励范围的政府性存款规模根据当年政府性存款收支情况确定。 2.年度商业银行政府性贷款指标。每年年初由政府给各商业银行分配政府性贷款指标,并作为政府性资金存款增减调整参考依据。 3.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政府性资金进行存放调整。根据商业银行的政府性贷款余额、新增贷款及政府分配的政府性贷款指标进行考核,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当年新增政府性资金存款在商业银行的存款额度,新增贷款越多,政府性资金存放的越多。 (1)对新增政府性贷款较多和新增政府性贷款余额占全市新增政府性贷款比重较大的商业银行,市政府在下一年度要优先考虑分配存款数额;对政府性贷款余额维持不变的商业银行,市政府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政府性资金存款;对政府性贷款余额下降的商业银行,市政府将不再安排新增政府性资金存款,并从下年起减少在该商业银行的政府性存款存量余额。 (2)国家对政府性资金存放有明确规定的,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4.其他手段。通过开设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银行代收户、办理公务卡、新开设账户等手段引导商业银行加大政府性贷款力度。新开设账户根据各家商业银行对政府性贷款贡献大小确定开户银行。 (四)预警机制 为确保政府性资金的安全性,要建立预警机制,当商业银行流动性或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及时收回政府性存款。 (五)调整机制 由于财政收支规模存在动态变化,对纳入范围的政府性资金存款规模可以根据当年财力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适时作出调整,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存放在各商业银行的政府性资金存款也可以依据存放比例相应作出适当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