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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办函[2011]749号
【颁布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省卫生厅机关公文编号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省卫生厅机关公文编号管理的通知

  (甘卫办函[2011]749号)


  

  厅机关各(室、局):

  

  根据10月31日厅务会精神,结合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公文管理,从2012年1月1日起,各处室不得再以“甘卫××(处室简称)便函”对外行文。确需通过非正式公文向市州卫生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单位、厅外其他有关单位致函的,须使用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的“甘卫便函”号,便函编号由费燕同志管理。具体行文程序:文稿交由办公室文秘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加注意见,挂函号,最后呈送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签批后盖卫生厅行政公章。如遇厅领导外出,可先办理,随后补签。今后各处室的公章仅用于机关内部处室之间运转一般性公务,不挂函号,不对厅外任何单位使用。请各处室积极配合落实此项规定。

  

  附:厅机关公文编号分类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厅机关公文编号分类

  


  一、“甘卫发[20××]号”:用于上行文。如对省委、省政府、卫生部的请示和重大事项的报告等,例:“甘卫发[2012]1号”;

  

  二、“甘卫××发[20××]××号”:用于平行文和下行文中比较重要的公文。如对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单位印发工作意见、决定以及长远规划等;也可用于向卫生部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例:“甘卫规财发[2012]5号”;

  

  三、“甘卫××函[20××]××号”:用于平行文和下行文及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行文。如对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单位通知会议、活动等一般性事项,转发上级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文件,商请其他平级机关配合开展工作,批复下级机关工作请示等,例:“甘卫医政函[2012]10号”

  

  四、其他专用文号。主要为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省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省地方病防治办公室专用。

  

  五、“甘卫便函[20××]××号”:用于非正式公文。如通知变更会议时间、邀请参加会议、活动、商请或告知简单事项等日常交往,例:“甘卫便函[2012]1号”。

  

  六、“甘卫办便函[20××] ××号”:用于厅办公室对外开具介绍信、证明时用,不用于公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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