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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及配偶可在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扣除家庭工资收入15%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提取额不超过800元,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一年内分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租赁房屋须为普通自住住房(不包含铺面或车库),以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依据,家庭工资收入以职工及配偶双方月工资收入总额之和为计算依据。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等。 第十五条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口属农业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务农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提取的款项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提取程序及应提供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管理中心办事窗口领取或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一式二份,并填写相关信息。职工持《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不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核实。 第十八条 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情形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符合提取条件的: 1、首次提取的 ⑴ 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⑵ 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 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同一购房行为,非首次提取的 ⑴ 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 ⑵ 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⑶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 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2、工程预结算依据及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1、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交由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书、工程预决算依据和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离休、退休的: 1、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1、已注销户口的户口簿,如果未办理户口注销的,须提交死亡证明书或者火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终止劳动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出境定居的: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管理部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通知书及护照或所在国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