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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复[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12-21
【实施时间】 2011-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盐城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接上页]
四、切实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的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到2020年,盐城市盐都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843.2公顷以内;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795.09公顷以内;滨海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504公顷以内;建湖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520.89公顷以内;射阳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4886.4公顷以内;响水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741.3公顷以内;阜宁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926公顷以内;大丰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985.3公顷以内;东台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7861.98公顷以内。

  五、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城乡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和管制要求,严格限制在允许建设区内,不得擅自突破。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引导城乡建设用地科学布局、有序利用。

  六、各镇(乡、街道、开发区、港区、林场、盐场、农场)要切实做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到2020年,各镇(乡、街道、开发区、港区、林场、盐场、农场)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不得低于规划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得突破规划控制指标。

  七、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的实施工作。你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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