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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发改高技[2011]1458号
【颁布时间】 2011-12-01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高技〔2011〕1458号)


  

  各区县、“三区”发展改革部门,企业集团和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54号令)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市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市工程实验室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工程实验室的宗旨是围绕本市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带动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条  市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

  (二)开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产品产业化技术研发;

  (三)开展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

  (五)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

  (六)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

  (一)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

  (二)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

  (三)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四)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市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指导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市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编制和下达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市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七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属企业集团是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二)组织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市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对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八条  市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市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落实市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市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和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市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市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九条  拟申请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报相应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条  申请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市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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