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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防办
【颁布时间】 2011-12-20
【实施时间】 2011-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4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综合处。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的公文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三条  综合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任何往来公文,必须经综合处签收、登记后才能开始办理。除综合处以外的任何处室,不得擅自对外行文,不得承接和办理未经综合处签收、登记的公文。

  

  第四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综合处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综合处负责人批准后,即可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文,综合处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根据上报公文的内容,属于一般事项的,按职责分工,由相应业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办理,需要多个处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属于重大事项的,直接由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办领导批示。所有公文都应明确办理时限。

  

  第六条  承办处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抓紧办理,按时限要求办结。紧急公文应当立收立办。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退回交办的综合处。

  

  第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办理的公文,综合处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重要公文及时催办,一般公文定期核办。

  

  第八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综合处根据来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若明确的一般性业务办理事项,由相关处室自下而上逐级办理,若属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直接由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办领导批示。

  

  第九条  属于阅知性的文件,由综合处根据文件内容,决定呈阅处室和范围。在《福建省政务网》上公布并下发到我办的文件,处以上领导都需阅知,其中办领导由综合处呈送纸质文件阅知;处级领导按照综合处的提示在《福建省政务网》上阅知。

  

  第十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办领导或者综合处处长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处室、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十一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综合处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等。

  

  第十二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领导或者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领导或者由主要领导授权于其他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综合处应当进行复核和编号,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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