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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12-14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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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查阅资料。查阅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方案计划、工作总结、日常监管记录及其他档案材料。

  

  (三)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部分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牲畜定点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重点针对问题突出的区域和环节,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四)外部评议。评议人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食品行业及社会公众代表组成,针对不同考核对象选取相应人员参加,评议采用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等次分值参照省有关考核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或重要创新性制度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市或以上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

  

  (四)在国家、省专项检查中成绩突出的;

  

  (五)国家、省和市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进行。11月底前,区县政府和被考核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迳送市食安办)。在自查基础上,由市相关单位负责人、有关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市食安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束后形成的考核报告和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在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区县、市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考核评分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第三条  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区县卫生、农业、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农业、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具体奖励与惩罚办法,层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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