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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委员会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国家局聘任,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委员会换届时,原委员原则上应保留1/3以上。因工作需要可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二条 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三)原则上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四)掌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五)在食品科学与工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化学等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业务水平,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20年以上; (六)年龄原则上在70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七)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具有敬业精神,工作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八)本人不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任何职务。 第十三条 委员应遵守委员会有关制度,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和活动,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有关事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履行职责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国家局批准,解聘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技术规范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技术规范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有关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安全专家委员会可召开主任会议。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全体会议应在其委员2/3以上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第十八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参加,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顾问、委员参加,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技术规范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有关专题会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分别审评技术规范,审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审评或审查可采用会议或函审方式。 第二十条 技术规范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应提交安全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技术规范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有关会议在作出有关决定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确定的,须3/4以上出席会议人员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安全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须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建立完整的档案。对于委员出席会议情况、表决情况、讨论情况等,须有可查实的、详细的和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安全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形成的文件及会议纪要等由主任委员签发,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及会议纪要等由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安全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