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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
【颁布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1989-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4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修订)


  

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1989年10月27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关于修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实施细则》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各海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授权由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渔政分局)发捕捞许可证的下列渔船,均由海区渔政分局在发放或年审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国营捕捞企业的渔船。

  

  (二)其他捕捞企业和群众捕捞单位600马力以上的渔船。

  

  (三)外海作业渔船。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捕捞生产的渔船。

  

  (五)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含专项特许)的渔船。

  

  第三条  渔业资源费,按不同作业类型渔船前3 年平均年总产值的下列比例征收:

  

  (一)近海拖网作业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均按1%-1.5%征收。

  

  (二)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按0.8%征收。

  

  (三)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渔船,按5%征收。

  

  (四)外海作业的渔船,按0.8%征收。

  

  (五)采(潜)捕作业的,按3%征收。

  

  第四条  渔业资源费以渔船主机额定总功率(马力)为计征单位,拖网渔船以马力、产值确定基数、划分档次,按每艘主机马力计征,流网渔船按作业单位主机马力计征,钓钩、围网渔船按母船主机马力计征,每马力征收金额为:

  

  (一)黄渤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200马力为基数,2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24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4元计征。

  

  外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6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2.3元计征。

  

  近海、外海单拖作业的渔船,按双拖作业征收标准加30%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8元计征。

  

  (二)东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250马力为基数,25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20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4元计征。

  

  外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6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2.3元计征。

  

  近海、外海单拖作业的渔船,按双拖作业征收标准加30%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8元计征。

  

  (三)南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的双拖,每马力按5.9元,单拖每马力按7.9元计征。

  

  外海,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的双拖,每马力按4 元,单拖每马力按6元计征。

  

  近海、外海渔船超出基数的,双拖每马力按1元,单拖每马力按2元计征。

  

  2. 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6元计征。

  

  3. 采(潜)捕作业,每马力按100元计征。

  

  第五条  下列渔船和作业可增加或减免渔业资源费:

  

  (一)从事两种以上作业方式生产的渔船,按其作业类型的最高标准征收。

  

  (二)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以同类作业渔船征收标准逐年加征渔业资源费。

  

  1989年加征50%, 1990年加征100%, 1991年及其以后加征150%。

  

  (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跨海区生产的渔船,按作业时间、渔获产值,比照所到海区同类作业征收标准按作业时间征收;经海区双方协商同意跨海区生产的渔船,按所到海区同类作业征收标准加征50%。

  

  (四)渔业科研调查船、教学船,在执行调查任务期间免征渔业资源费;在教学实习期间进行捕捞作业的减半征收。

  

  (五)经批准取得伏季作业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每马力加征1.5元;经批推进入中日渔业协定第五、第六保护区作业的渔船,每马力加征0.5元。

  

  (六)经国家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国家鼓励开发利用的品种资源的拖船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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