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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函[2011]224号
【颁布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

  (冀政函〔2011〕224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沧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请示》(沧政〔2011〕6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沧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现批复如下:

  一、保持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资源利用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落实好省级规划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重点加强煤、煤层气、地热资源勘查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制度,鼓励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可供能力。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鼓励开采煤、煤层气、地热,对于破坏耕地的砖用粘土矿逐步有序关停,不再新设采矿权。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分区管理制度和准入条件,调整优化开发利用布局。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加快砖瓦粘土矿土地复垦。

  五、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严格依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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