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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的规定,现将《云南省第五轮保留实施的省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目录范围内的省级部门对未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实施。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第五轮保留实施的省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796项)
备注:1. “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审批”、“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审核”、“影响地方财政收入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省级各预算单位预算审核”、“专项拨款审批”、“省级各预算单位预算调整审核”、“财政补助、补贴事项审批”、“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政府性基金政策审批”、“进口花卉苗种、种球、种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审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的审批”11项第四轮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列入本目录,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2. 审批时限是经过第四轮、第五轮清理压缩后的审批时限,审批时限为60日以下的均按工作日计算,超过60日的均按自然日计算, 但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3. “国务院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下放项目”是指《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中决定下放给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 4. “合并后项目”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中合并后的行政审批项目。 5. “初审项目”是指经过省级部门审核后,需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