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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推行医师多点执业改革试点。支持全市医师科学合理流动,在我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区域内,鼓励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允许的前提下,到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以提升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二)改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参加学术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 (十三)开展等级评审工作。积极开展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评审等级医院,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登记申报进行评审验收。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四)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力度,逐步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市卫生信息化体系整体建设中,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引导卫生类社会团体组织在非公立医疗机构中广泛发展会员,并积极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医疗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将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管理规范、社会形象好、行业知名度较高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其相关学科带头人选入卫生类社会团体并承担相应职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 四、规范和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 (十六)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对新批准设置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面向社会公开引入投资者,实行公平竞争,促进社会资源更加有效地投入医疗卫生领域。卫生行政部门应增强审批的透明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七)严格依法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许可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服务,严禁超范围服务、非法行医和医疗欺诈;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在审批的执业范围内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做到诚信执业。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工商局。 (十八)完善医疗安全质量监管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关键环节医疗质量监测工作和医疗质量安全活动,逐步推行临床路径管理,消除医疗隐患。探索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考核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九)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财税、医保等政策的监管力度。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购销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建立社会监督管理机制。聘请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和质量进行监督评议。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二十一)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发生产权变更、停业或破产情况下的政策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