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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1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12-29
【实施时间】 2011-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评定冯光国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评定冯光国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渝府〔2011〕140号)


  

  酉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追认冯光国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酉阳府文〔2011〕1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11年9月8日16时,冯光国同志(男,土家族,1952年2月15日生,生前系酉阳县小河镇小河村1组村民)为抢救落水儿童不幸牺牲。其牺牲情形符合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评定为烈士的规定,市政府同意评定冯光国同志为烈士。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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