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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12-13
【实施时间】 2011-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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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各级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利用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渠道,完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确保重大突发性海洋灾害预警信息能快速有效传递到受灾害影响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居民。在滨海旅游区、海水浴场、港口物流区、临港工业区、重大涉海工程与企业等人口密集场所和重点区域,要通过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播发灾害预警信息。实施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努力实现海洋灾害预警信息覆盖沿海所有船舶。各类媒体及电信运营机构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播发、刊载灾害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知识,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或插播等方式第一时间播报。

  四、完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机制

  (一)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完善《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沿海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编制本区域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细化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建立应急预案的备案、检查和评估等制度,加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涉海大中型企业、沿海和海岛地区学校、沿海人口密集区及海洋灾害频发易发区等,要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二)积极应对主要海洋灾害。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发布后,或海上溢油、化学品污染及核泄漏(核辐射)等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准确研判灾害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按照相应灾种应急响应要求,适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程序,有序组织应急疏散、人员转移、抢险救援及灾后救助等工作,认真落实疫病防控、卫生监督等措施。

  (三)健全海洋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沿海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类海洋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形成省和沿海市、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具体工作由有关成员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组织实施。依托现有沿海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涉海企事业单位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做好海洋灾害应急保障准备。统筹民政、防汛防台、卫生、海事等各方资源,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器材等各项保障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利用已建的各类防灾避险场所及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落实海洋灾害应急避难点。

  五、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沿海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海洋防灾减灾管理责任制,把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摆上平安市、县(市、区)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作为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各级防汛防台指挥部要按照《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指挥协调由台风引起的风暴潮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编制实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浙江省海洋灾害防御规划》,统筹推进全省海洋防灾减灾工作。沿海市、县(市、区)要把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自然环境、主要海洋灾害特点,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海洋灾害防御方案。海洋灾害防御规划或方案要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三)加大投入力度。沿海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资金保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要制定省海洋防灾减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同时,积极拓展防灾减灾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投保企财险、货运险、船舶险等商业保险,建立多元化的投入和风险分担机制。

  (四)强化人才科技支撑。大力支持海洋防灾减灾科技创新,深化重特大海洋灾害防御基础研究,力争在风暴潮、海啸等海洋防灾减灾关键领域有所突破。根据我省海洋防灾减灾事业需求,加大海洋观测、预报、风险评估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政策和评价制度,形成鼓励创新、激励人才的良好用人机制。

  (五)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海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逐步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依托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和涉海单位参观场所等载体,利用“防灾减灾日”、“海洋宣传日”等时机,广泛宣传海洋防灾减灾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普及海洋灾害防御知识和避险救生技能,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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