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建科[2011]257号
【颁布时间】 2011-12-09
【实施时间】 2011-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6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地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对列入目录的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达不到服务质量和技术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其目录资格。

  

  第十一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相关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从目录中选择有关企业。

  

  由于特殊原因选择未列入目录的企业,项目单位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申请,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

  

  鼓励其他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建设单位优先从目录中选择有关企业。

  

  第十二条  入选目录的企业承担的项目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举、投诉。经调查属实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其目录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目录申请表(略)

  

  2.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勘察设计)申请条件(略)

  

  3.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施工安装)申请条件(略)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应用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质量管理,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的使用,根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应用实行目录管理。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请、认定、公布、使用、更新、监督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关键技术产品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为建筑制冷、供热、供电、提供生活热水的产品。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目录的日常管理,组织申报、认定、目录公布、公示、更新及监督等;优先选择具有先进性、经济性及良好售后服务的技术、产品列入目录。

  

  第四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的相关示范项目应使用目录中的关键技术产品。

  

  由于特殊原因采用目录以外的技术产品时,项目单位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

  

  鼓励其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优先选用目录中的关键技术产品。

  

第二章 申报程序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列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产品目录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要求;

  

  3.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运行有效;

  

  4.生产及检测设备配套齐全,生产工艺合理,质量稳定可靠;

  

  5.在湖南省已经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第六条  企业申请其产品进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目录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应用目录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3.企业情况及证明材料,非湖南省企业应同时提供其在湘经销及服务机构的概况;

  

  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及检测设备清单,产品执行标准清单等;

  

  5.质量管理手册及体系认证证书或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强制性认证证书;

  

  6.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7.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8.产品技术说明书;

  

  9.近两年的应用工程清单;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1.申报单位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并保证其申报的技术产品无知识产权等任何法律纠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