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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1〕1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增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农业公共服务需求,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扎实推进基层(乡镇、区域)农业(含农业、林业、渔业等,下同)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必要性

  近年来,各地深入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立健全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和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农技推广服务队伍和为农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在宣传“三农”方针政策、推广农业技术、防控动植物疫病、帮助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业加快转型发展,农民群众对农业公共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目前农业公共服务体系仍存在条件手段落后、人员队伍老化以及服务资源分散、内容单一、水平较低等问题,特别是农业生产性公共服务比较薄弱,迫切需要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为农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综合性的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作为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推进“三化同步”的一项基础工作、惠民工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和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和增强服务功能,努力满足农民群众服务需求。

  二、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目标。以满足农民群众服务特别是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为目标,按照“综合设置、分类建设、多功能、一体化”的思路,立足当地实际和产业特色,结合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在现有“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基础上,通过资源整合、加强服务条件及能力建设、组织和链接各类社会化服务资源等途径,在全省建设1000个左右功能多元、场所固定、设施配套、人员精干、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其中300个为示范性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为农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服务,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方便农民。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选址要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功能设置和运行管理要充分考虑农业生产与农民实际,按农民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农业产业规模、区域布局和农民需求,统筹规划布局,突出重点,建设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具有鲜明服务特色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

  --整合资源。建设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各类乡镇农技站所人员、场所、设施等资源以及相关项目,注重实效,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分类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由县级政府负总责,具体建设内容、规模、运行管理等由省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

  三、统筹规划布局,突出建设特色

  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特点、规模、布局,立足县域进行统筹规划布局,以现有“三位一体”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或区域性农业类站所)为基础,突出建设重点和特色,统筹各类公益性和社会化服务资源,综合设置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特别要结合“两区”和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镇(乡)建设,重点选建一批起点高、功能全、设施优、服务好的示范性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强化生产性服务,突出产业特色,发挥带动作用。同时要注重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间的分工与协作,推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要尽可能靠近农业生产区域,以及时掌握农业生产经营情况,方便服务农民。

  四、拓展服务内容,适应农民需求

  要围绕农民群众发展现代农业的迫切需求,拓展和完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突出强化生产性服务功能,全面推行“3+x”的“一站式”职能配置和服务模式,即在履行好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项基本服务职能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提供“三农”政策宣讲以及农业市场、农业科技、土地(林地、滩涂)流转等信息服务;防汛防旱、农业资源管理以及农田水利、林区道路、标准鱼塘管护等管理服务;引入农业气象、电力设施等服务。有条件的特别是示范性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要努力向农产品公共营销等服务领域拓展,并引入农村金融咨询及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服务。结合“两区”建设的农业公共服务中心,鼓励其与“两区”管委会合署,具体负责“两区”的规划实施、项目建设、日常管理等,为“两区”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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