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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制度,规范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流程,现制定《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流程,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促进定调价格过程的规范化,依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44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津价成[2006]37号,以下简称《监审目录》)范围内和需要举行价格听证会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施成本监审的行为。 对上级委托或下级请求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项目以及未列入《听证目录》但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的,应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独立设置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没有独立设置成本调查机构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要指定内部科室分管,并有专人(不少于2人)负责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对纳入《监审目录》管理,实行定期成本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也可以根据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价格业务处(科)共同开展。 第五条 对纳入《监审目录》管理的需要定调价的项目,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处(科)每年年初应将年度定调价项目计划通报成本调查机构,成本调查机构应调定价顺序合理编制年度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计划,经主管委(局)领导批准后,妥善安排成本监审任务。 第六条 对年度计划外或临时性定调价项目需要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处(科)提出,并填写《成本监审审批表》(见附件),经业务分管和成本分管委(局)领导审批后,将生产经营者的定调价申请报告及所附成本测算资料等一并转交成本调查机构,以启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七条 成本调查机构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应按规定制定较为完善的工作方案,组成定价成本监审小组,必要时聘请财会等方面专家参加,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初审合格后,深入企业进行实地审核、监审,形成成本核增核减意见,以《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的形式征求生产经营者意见。生产经营者对核减情况有异议且不能协调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在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及时出具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经分管成本工作的委(局)领导批阅后,送达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处(科)。制定或调整价格时,业务处(科)应将成本监审报告作为调价文件的附件一并提交审议和决策。 举行价格听证会的成本监审报告,应按规定提前印发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不得用于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以外的其他事项,不得泄露其商业秘密。 第十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加强定价成本监审档案管理,逐步建立定价成本监审资料数据库。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定价成本监审审批表
附件二 定价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 (被监审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津价成[2006]250号),我们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被监审单位、项目名称)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核定单位成本为 元。 一、核增、核减情况及原因 二、成本核定表 (成本监审专用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