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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并对市工程实验室予以认定命名。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待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 第十三条 市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应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相应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市工程实验室完成市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市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天津市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的市工程实验室,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推荐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市工程实验室,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告,并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市工程实验室,市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其被认定的市工程实验室称号。 第十六条 市工程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市工程实验室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市工程实验室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核查。 第十七条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和市产业政策、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天津市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市工程实验室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市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天津市xx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tianjin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xx”。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施行。 附件: 天津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天津市工程实验室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管理机制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规模 2.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 4.建设地点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八、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十二、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三、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