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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1]105号
【颁布时间】 2011-12-22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6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沙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接上页]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属学校、公办幼儿园和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要足额配套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将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区、县(市)学校和公办幼儿园。

  

  第十一条  各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应按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给学生。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的评审和发放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各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公办幼儿园要统筹利用现有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信息系统,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财政、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公办幼儿园要加强对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对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校、公办幼儿园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不得向学生收取办卡费或押金等费用。对于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物价、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活必需品流通市场的监管,优先保障学校食堂供应。教育、物价、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食堂的监管,重点监管食堂食品定价、卫生等情况。

  

  第十六条  统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指标的测算,与教育、财政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通报物价指数变化等信息。

  

  第十七条  各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坚持多管齐下的原则,切实履行对食堂食品价格的调控责任,保证学生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到影响。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通过调低食堂上缴费用等方式,降低食堂经营成本。鼓励学校建立蔬菜、大米等食品生产和供应基地,实现产销直接对接,减少物资采购的中间环节,降低食品原料价格。

  

  第十八条  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作为食堂的管理主体,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的监管,确定校内专职人员监管食堂,保证食堂食品卫生,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第十九条  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减免学生学费和补助学生生活费等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

  

  2、长沙市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花名册

  

  附件1

  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

人口

班团

职务

父亲

单位

(职业)

家庭地址

母亲

单位

(职业)

邮编

联系

电话

 

困难

 

 年  月  日

校长(园长)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  日



  

  附件2

  长沙市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花名册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学生姓│ 学 校  │班  级 │是否享受│价格补│价格补│班主任或│学生签名│
  ││ 名 │ ││国家助学│ 贴 │贴│辅导老师││
  ││ │ ││金和寄宿│ 时间 │金额 │ 签名 ││
  ││ │ ││生生活费│(月)│(元)│││
  ││ │ ││ 补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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