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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质量管理,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的使用,根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应用实行目录管理。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请、认定、公布、使用、更新、监督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关键技术产品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为建筑制冷、供热、供电、提供生活热水的产品。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目录的日常管理,组织申报、认定、目录公布、公示、更新及监督等;优先选择具有先进性、经济性及良好售后服务的技术、产品列入目录。 第四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的相关示范项目应使用目录中的关键技术产品。 由于特殊原因采用目录以外的技术产品时,项目单位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 鼓励其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优先选用目录中的关键技术产品。 第二章 申报程序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列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产品目录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要求; 3.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运行有效; 4.生产及检测设备配套齐全,生产工艺合理,质量稳定可靠; 5.在湖南省已经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第六条 企业申请其产品进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目录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应用目录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3.企业情况及证明材料,非湖南省企业应同时提供其在湘经销及服务机构的概况; 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及检测设备清单,产品执行标准清单等; 5.质量管理手册及体系认证证书或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强制性认证证书; 6.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7.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8.产品技术说明书; 9.近两年的应用工程清单;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1.申报单位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并保证其申报的技术产品无知识产权等任何法律纠纷。 第七条 申报及目录公布流程: 1.生产企业自愿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的相关材料。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需要或委托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根据需要对企业和代理商进行现场考察,并对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抽检。 4.通过评审和检测的技术产品,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后,以适当方式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目录,并向全社会公布。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接受申请,每半年公布一次目录;目录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过后企业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内关键技术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达不到产品质量及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九条 凡进入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属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投诉。经调查属实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目录中删除相关产品,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应用目录申请表(略) 2.太阳能热水系统关键技术产品应用申报条件(略) 3.地源热泵系统关键技术产品应用申报条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