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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举行过信访听证的,同一案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申诉人,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中提出申诉的人。 (二)原案其他当事人,是指原案中除申诉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 (三)案件承办人包括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和复查案件承办人。原案承办人,是指作出诉讼终结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作出原复查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正在复查的案件承办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24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