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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9-03-05
【实施时间】 2009-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多渠道稳定廉租住房房源,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70号),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卫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新申请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及商品房住宅小区。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二)每套房屋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上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的成套建筑。
  
  (三)入住后不需要进行二次装修就能够正常使用。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根据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按以下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
  
  (一)必须在开发建设的小区内首期配建廉租住房,因规划等原因确实不能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建设单位异地建设或缴纳建设成本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建设。
  
  (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按照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
  
  (三)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暂按照1230元/平方米计算,建成决算后产权归市人民政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与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协议(包括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室内设施、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内容)。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时,应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规划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未配套建设的必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否则不予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时,应审查建设单位履行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协议的情况,并具体负责接收新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八条 中宁县、海原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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