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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财产保险公司应将当年的再保险业务评估指标体系和上一年度的再保险业务评估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章 再保险业务经营与管理的合规审计 财产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再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步骤。 审计形式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每个业务年度至少各审计一次。 基本审计内容可参考附件《再保险业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范》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基本评估指标 2、再保险业务审计 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基本评估指标 一、合约条件与业务需求的匹配度 1.险种的净自留额是否符合公司需求; 2.险种的合约自动承保能力是否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有合约分保需求的险种是否都已得到合约保障; 4.非比例合约起赔点和责任限额是否满足风险分散的需要; 5.非比例合约的保障风险和险种范围是否满足公司的需要。 二、临时分保的及时性 1.单笔业务分保周期=分保结束的时间-提出临时分保需求并提供相关风险信息的时间 2.平均业务分保周期=单笔业务分保周期之和 / 临时分保业务数量 3.原保险保单生效前分保完成率=原保险保单生效前完成分保的临时分保数量 / 原保险保单生效前提出临时分保需求的业务数量×100% 三、分保的充分性 1.单一合约分保完成率=实际分保份额/应分保份额×100% 2.合约分保完成率=完成应分保份额的合约业务数量/应分保的合约业务数量×100% 3.单一临时分保完成率=实际分保份额/应分保份额×100% 4.临时分保完成率=完成应分保份额的临时分保业务数量/应分保的临时分保业务数量×100% 四、财务指标的合理性 1.比例合约分保费用是否与分出业务的业绩和风险水平相匹配; 2.非比例合约的费率是否与合约业绩和风险水平相匹配; 3.合约业务账单周期(通常为季度)、账单提供时间、结算时间是否合理; 4.临时分保费用是否与分出业务的赔付业绩和风险水平相匹配,对分保费用大幅高于或低于业务获取成本的情况给予特别重视并及时评估; 5.临时分保业务的账单提供时间、结算时间是否合理。 五、结算的及时性 结算及时性包括应付款项结算及时性和应收款项结算及时性,可用下述指标评估: 1.应付款项及时结算笔数比重=及时完成结算的应付款项笔数/应付款项总笔数×100%; 2.应付款项及时结算金额比重=及时完成结算的应付款项金额/应付款项总金额×100%; 3.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应付款项笔数比重=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应付款项笔数/应付款项总笔数×100%; 4.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应付款项金额比重=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应付款项金额/应付款项总金额×100%; 5.应收款项及时结算笔数比重=及时完成结算的应收款项笔数/应收款项总笔数×100%; 6.应收款项及时结算金额比重=及时完成结算的应收款项金额/应收款项总金额×100%; 7.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应收款项笔数比重=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应收款项笔数/应收款项总笔数×100%; 8.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应收款项金额比重=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应收款项金额/应收款项总金额×100%; 及时完成结算是指账单余额在再保险合同约定结算时间内完成的结算。 六、渠道的合理性及可靠性 渠道的合理性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安排渠道上应保持合理的多样性,包括直接分保和通过经纪人分保等各类渠道。 渠道的可靠性是指在有分保需求时,特别是在合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合约出现亏损或需要安排临时分保的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渠道或经纪人渠道获得再保险接受人支持的可靠性。 七、再保险接受人的合理性 1.再保险接受人的资质:包括信用评级、资本金、偿付能力、合规经营等情况,应当满足监管规定和财产保险公司的自身要求; 2.再保险接受人接受成分的分布:单一再保险接受人的接受成分不宜过高,以降低风险的集中度,特别要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境传递,提高再保险的安全性。 八、业务处理的准确性 再保险业务的准确性包括数据准确性和执行准确性两方面,可采用准确率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