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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办艺函[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1-11
【实施时间】 2012-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艺函〔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国有画院创作和研究工作的引导、扶持,鼓励和支持画院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美术创作研究活动,促进画院推出更好、更多的优秀美术作品和研究成果,文化部在成功组织实施“2010年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实施“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该计划是“国家美术发展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入选该计划的创作研究项目文化部将予以奖励性扶持。2011年,着重对画院组织开展的深入基层的优秀创作项目和基于本地美术资源进行的研究项目予以扶持。现将相关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旨及目标

  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正确创作方向,立足发展先进文化,奏响时代主旋律,更好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鼓励美术工作者关注现实,不断增强国情了解,增加基层体验,增进群众感情,在社会生活中汲取素材、提炼主题、推进艺术创新,努力推出更好更多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精品力作和研究成果。

  二、扶持内容

  (一)优秀创作项目

  画院组织开展的深入基层的优秀创作项目,通过组织艺术家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汲取创作素材,表达人民情感、体现人民心声,热情讴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并将创作成果以展览、出版等形式进行展示,服务广大群众。

  (二)优秀研究项目

  画院基于本地美术资源进行的优秀研究项目,能促进本地区美术创作研究和文化传承发展,具有一定学术深度,并将研究成果以专著、论文、学术展览等形式进行展示。

  三、申报单位资格

  (一)2011年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面向全国范围内的国有画院展开。

  (二)截至目前,尚未完成入选2010年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项目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2011年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具有申报资格的画院符合以下要求的创作研究项目,均可参与申报:

  1. 项目于2011年内完成。

  2. 每个创作项目参与的艺术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位,其中应以申报单位专职艺术家为主;研究项目参与人员数不限,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专职研究人员。

  3. 申报项目均需有相应的推广计划和宣传方案,取得一定的社会影响。

  4. 申报项目均需提供较为完备的项目成果展示的相关资料,包括画册、展览资料、学术专著、新闻报道等等。

  (二)各画院每类项目限报1个,申报总数不超过2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并报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

  五、申报方式

  (一)进行项目申报的画院需填写《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该表格电子版可从文化部网站(www.mcprc.gov.cn)下载。请将电子版本申报书与相关附件刻录成光盘,与纸本申报书同时提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本地区国有画院创作研究项目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组织本地区各级国有画院创作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根据各地情况成立本地区专家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评选,将评选出的推荐项目及其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本申报书)报送文化部艺术司,同时需将本地区专家委员会名单报文化部艺术司备案。

  (三)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画院可直接向文化部艺术司进行申报。

  (四)文化部艺术司委托《美术观察》杂志社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统计等工作,申报材料寄送地址及联系方式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甲一号,《美术观察》杂志社

  邮 编:100029

  收 件 人:杨文静

  联系电话:010-64925242

  电子邮箱:msgcbjb@x263.net

  (邮件外部请注明“申报材料”字样)

  六、申报时间

  申报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相关单位应于2012年2月18日前完成本地区(单位)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并将本地区(单位)推荐结果及相关申报材料寄达《美术观察》杂志社。申报项目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或延迟报送的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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