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厅函[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对《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对《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2〕4号)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界定的请示报告》(现代财产保险发〔2011〕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临时分保业务再保险接受人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未作要求。

  

  二、《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本通知适用于自2008年1月1日及此后起期的再保险合同以及转分保合同”。

  

  三、《通知》是本着防范风险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再保险接受人的资质作出要求。因此,对于注册地监管当局对偿付能力没有规定的境外公司,境内保险公司要本着审慎控制再保险业务风险的原则,不应选择其作为再保险接受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