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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协会安排监考人员,负责管理考场,维持考场秩序。 第二十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测试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测试。测试开始后30分钟内未进入考场的,视为放弃本次测试,测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不得携带与测试内容相关的参考材料进入考场,并应将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置于关闭状态。 第二十二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未按规定填报姓名、身份证号或不按规定要求答卷的,测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测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监考人员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并要求改正;警告无效的,监考人员应当场记录其姓名、身份证号、违规情节,该参加测试人员的测试成绩将按零分处理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系统。对于弄虚作假的人员,取消其测试资格并在2年内不接受其测试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申请表
附件2: 关于 同志参加期货从业人员高管资质测试的推荐意见 经 期货公司董事会讨论(或授权董事长),拟聘请同志担任公司 (职务),现推荐该同志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举办的高管资质测试。 董事长签字: 公司盖章: 时间: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