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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2-01-13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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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教学车辆增加、报废、更新或者变更使用性质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许可证:

  

  (一)未按照国家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教学车辆从事培训活动的;

  

  (三)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培训活动的;

  

  (四)为未经其培训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的。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许可证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项目、范围以及教练员、教学场地、监督电话等信息的;

  

  (三)未与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协议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的;

  

  (五)未实行学时预约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人数安排学员培训的;

  

  (七)未按照规定报送培训记录的;

  

  (八)未按照规定颁发结业证书的;

  

  (九)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学员或者教学车辆档案的;

  

  (二)教学车辆未按照规定统一车身颜色、喷涂单位名称或者监督电话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聘用或者解聘教练员的名单报送备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教练员进行教育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教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吊销教练员证的,报请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该教练员证件。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经营者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路线或者时间从事道路驾驶培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资格培训或者教练场经营业务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许可证处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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