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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
【颁布时间】 2012-01-13
【实施时间】 2012-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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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农作物种子的,或者以次充好、搀杂使假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对造成损失的用户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十八、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十九、山东省计量条例

  

  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二十、山东省邮政条例

  

  (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提取登记保存证据”修改为“依法登记保存证据”。

  

  (二)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修改为“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一、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的“登记保存”修改为“依法登记保存”。

  

  二十二、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二十三、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药品使用引发的突发事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相关的药品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待事态得到控制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二十四、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五、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将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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