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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82号
【颁布时间】 2012-01-10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地下管线现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报废等信息。

  

  第三十条  管线中心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免费查阅本单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明确报送竣工档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的,其竣工档案可以一并移交。

  

  建设单位竣工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结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章 安全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地下管线应急处置预案和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规范作业情况,监控辖区内涉及地下管线施工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测绘管理,保证管位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科学规划地下管线布局;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坏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

  

  (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

  

  (五)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电力企业开展电网地下电缆安全管理工作,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

  

  (七)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和所属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履行下列维护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四)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六)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告知使用相对人安全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全程监理,对管线保护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未进行审查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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