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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83号
【颁布时间】 2012-01-10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征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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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被征用单位收到应急征用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配合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用的生活必需品按时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九条  被征用的生活必需品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遣,并张贴或者悬挂政府应急征用标志。

  

  第二十条  被征用的生活必需品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汇总使用情况,通知被征用单位凭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征用清单办理结算或者返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生活必需品应急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实物补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用单位协商确定。不同的补偿形式,其补偿价值应当相当。

  

  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的生活必需品,已经消费或者使用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未消费或者使用,不影响销售的,返还被征用单位,或者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购买。

  

  第二十三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办理完结算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被征用单位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用单位对补偿金额存在异议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估结果实施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征用单位提供假冒伪劣商品作为应急征用生活必需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活必需品应急征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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