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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13.《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埋压、圈占、挪用、损坏公共消火栓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30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5.《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56号) 将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修改为“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16.《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号) 将第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性病检查,发现性病患者依法强制进行治疗。” 17.《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废止的政府规章: 18.《山东省实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办法》(鲁政发〔1988〕1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