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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办艺函[2011]538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1号,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邮政编码:100010;收件人:邹舒;联系电话:010-64008546;电子邮箱:zwh5401@163.com。(邮件外部注明“申报材料”字样)

  七、扶持奖励方式和监督管理

  文化部艺术司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馆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请文化部审批后公布。文化部将对于评选出的“国家重点美术馆优秀展览项目”、“优秀展览项目”和“优秀公共教育和推广项目”予以奖励。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对美术馆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文化部艺术司文学美术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安远远,刘冬妍

  联系电话:010-59881764,59881765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2011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书

  

  

年度

 

类别

 

编号

 

 

 



  

  

申 报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单 位

 

填 报 时 间

 


  

  
文化部艺术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填表说明

  


  一、填写前请认真阅读《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了解相关规定。

  二、本表格需用蓝、黑色钢笔或计算机认真如实填写,书写要工整、清晰,不要错填、漏填。由于填写不当所引起的不利于申报人的后果,责任自负。

  三、如申报项目内容丰富,表格中所留空间如无法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可适当补充部分相关材料用以说明申报项目情况。自行补充的文字材料,需打印、复印或装订成a4规格,与项目申报书装订在一起报送。

  四、本套表格报送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表格请用a4纸双面打印、双面复印,于左侧装订成册。请将电子版本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刻录成光盘,与纸本申报书同时报送。

  五、填写表格时有任何不明问题,请与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联系。联系电话:(010)64008546。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国家重点美术馆优秀展览项目

优秀展览项目

优秀公共教育和推广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级主管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宗旨及目标

(500字以内)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说明:

1. “国家重点美术馆优秀展览项目”必须提供详细的策划及实施方案,包括明确展览学术定位、相关学术活动、公共教育和推广活动的设计及目标人群的设定、展览的社会反响等。5000字以内。

2. “优秀展览项目”必须阐述说明该项目的策划和实施方案,学术价值以及展览的社会反响。“优秀公共教育和推广项目”必须详细说明该项目的社会影响。3000字以内。

3. 本栏目填写的文字内容以及相关说明资料,请单独打印,作为本申报书附件一同报送。

 

项目经费情况

 

说明:

请在本栏目填写较完整详细的项目经费情况,包括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及执行情况。本栏目填写的文字内容以及相关说明资料,请单独打印,作为本申报书附件一同报送。

 

申报单位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意见

 

说明:

本栏目应填写对项目方案、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社会影响的评价,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及其他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 位 公 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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