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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式中“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 (三)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建立前实际缴费年限)×1.4% (四)统筹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均视同1.0。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ā=(x1/c1+x2/c2+x3/c3+……+xn/cn)÷n 式中ā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x2、x3……、xn为参保人退休前1年、2年、3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c1、c2、c3……、cn为参保人退休前1年、2年、3年……n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参保人退休当年不计算指数,但缴费月数计入缴费年限。 提前退休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养老金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从业人员,其养老金计发实行六年过渡。在过渡期内,按照《条例》规定计算的养老金低于2007年12月31日前规定计算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补齐。按《条例》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2007年12月31日前规定计算的养老金的,2008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20%;2009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35%;2010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50%;2011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65%;2012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80%;2013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90%。 在过渡期内,按照《条例》修订实施前的规定计算养老金,应当使用2007年所在市、县、自治县的社会平均工资。 第三十五条 从2008年1月1日起,从业人员中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办理退休时,按照《条例》规定的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条例》规定的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按《条例》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国家规定的同类退休人员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按以下办法予以补足: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编制且工资由财政全额安排的人员,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其他人员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同级财政按用人单位财政供养方式予以补助,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2008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其养老金按企业办法进行调整,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补足办法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2007年12月31日前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原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调整办法不变,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不变。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足额发放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档案工资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后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发放。 第三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人员每月分别加发本人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作为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对象的基本养老金基数增加后,计划生育奖励金也随之增加。加发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