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职[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16
【实施时间】 2012-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教委职〔2012〕1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高职高专院校:

  

  现将《2012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2012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2012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

  


  2012年上海职业教育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实施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各项重点工作。以培养学生成为适应工作变化的知识型、发展型技能人才为目标,以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为主线,以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为重点,进一步做精、做特、做强职业教育。

  

  一、中等职业教育部分:

  

  (一)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完善技能型人才培养结构

  

  1.积极探索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努力构建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职前职后并举、普职渗透、中高职协调发展,结构合理、功能多样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已经参与试点的中高职院校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对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中职校办学积累有优势、行业特色突出的专业,按照专业培养的特殊需要,探索实施五年制一体化办学的专业试点。

  

  2.启动双证融通一体化课程认证改革试点。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从已经颁布实施的42个专业教学标准中选择若干个行业优势突出、改革基础良好、学校专业设置中量多面广的专业,开展职业教育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融通一体化课程认证改革。继续推进校企合作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做好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

  

  3.加强职业教育集团内涵建设。优化职业教育集团的资源配置、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拓展职业教育集团的功能和辐射空间,引导集团内院校积极开展基于学分互认的中高职教育课程衔接试点,为学生创造更加宽松和灵活的学习方式。研究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的政策和投入激励机制,研究制定职业教育集团运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二)优化调整学校和专业布局,推进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

  

  4.继续培育和扶持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进一步强化国家级示范校的引领、骨干和辐射作用,加强第一批国家级示范校立项学校过程监控和目标管理,组织第二批申报学校完善建设方案和举措,扶持和支持10所左右中职校积极创建第三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5.开展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学校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市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方案,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积极破解改革发展中的瓶颈和难点,推动中职校向特色和品牌发展。鼓励和引导中职校与国外职业院校开展合作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办学模式和课程标准等优秀成果。继续推动行业中职校实施校安工程。

  

  6.深入开展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在着力推动已立项的156个重点建设专业改革的基础上,加强对创建一批精品特色专业与课程工作的指导和交流。制定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精品特色专业的评估指标并逐步进行评估验收工作,开展第一批精品课程评审工作,通过评审的市级精品课程进入精品课程展示平台。

  

  (三)加强教育教学改革,深化职业教育内涵发展

  

  7.积极完成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中明确的上海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教职成〔2010〕13号)要求,基本完成本市承担的12个项目课题研究及改革实验工作,进一步带动中等职业教育加强建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办出特色,提升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8.组织开展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第六届教师教学法评优活动。围绕“让教法更贴近学生”的主题,形成一批与新课程实施相适应的优秀教学范例,涌现一批理念领先、业务精湛的学科、专业带头人和职教名师,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继续组织选拔优秀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