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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1-30
【实施时间】 201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儿童公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政发【2011】43号文件及大同市总体规划,立足于本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儿童公园东南角范围:东至魏都大道、西至儿童公园东侧、南至迎宾街、北至儿童公园南侧。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为: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4月4日。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12年2月3日至2012年3月4日。

  

  具体征收区域及时间以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下达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安置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安置时依照搬迁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四、相关政策:

  

  1.征收范围公告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2.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经租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正式房证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组织纪检、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3.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下统称为被征收人。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

  

  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则上对国有土地上登记的房屋面积按市财政评审中心及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

  

  4.被征收的房屋属营业性商铺:

  

  (1)对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铺,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

  

  (2)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执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发票且有规划手续土地属为划拨的营业性商铺,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需置换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换系数进行置换。

  

  5.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6.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1)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土楼房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为同泉路安置区、南环西延安置区。

  

  (2)被征收房屋属营业性商铺,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为就近安置。

  

  (3)被征收房屋为配套设施齐全住宅楼房的调换房屋安置地点为云波里安置区、同泉路安置区、南环西延安置区。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5.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类型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执行城区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六、安置区分类价格:

  

  南环西延安置区、同泉路安置区、云波里安置区: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优惠成本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400元/平方米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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