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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1-14
【实施时间】 2012-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8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2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市区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四条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水务、电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一)压占规划道路的;

  

  (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

  

  (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

  

  (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6%处以罚款;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符合规划条件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6%-8%处以罚款;不符合规划条件,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8-9%处以罚款;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第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符合城市规划、仅属程序违规、且能按照要求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非房地产项目,可以依法减轻处罚、首违不罚或免于处罚。

  

  第十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建筑面积误差为±1%及以下的,视为合理误差。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建设在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申请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一)违法建筑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对周边市政公共、园林绿化等设施造成影响或使周围单位、居民等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的;

  

  (二)违法建筑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但与人口容量、建筑形式、建筑色彩、建筑体量等非强制性内容不符,已改正或已经专家评议审核通过的;

  

  (三)违法建筑不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但已采取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完善公共配套设施、代征(拆)相应用地等措施予以平衡的。(该款所指补交土地出让价款,限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地块,工业用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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