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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颁布时间】 2012-01-29
【实施时间】 2012-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8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12月8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月29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12月8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不委托灭治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白蚁防治机构强制灭治,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删除。

  2、将第二十五条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实施涉及房屋安全行为的单位、个人承担,并”删除。

  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停止施工或者取水”修改为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取水”。

  2、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强制拆除、封闭取水井”修改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拆除、封闭取水井,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修改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拆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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