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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管产业聚集区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管产业聚集区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管产业聚集区考核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市管产业聚集区(以下简称聚集区)管委会的工作积极性,加快聚集区建设发展,依据《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90号)和《关于调整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际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定量指标的通知》(冀干考通字〔2011〕901号),结合我市聚集区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循环化工基地、国家生物产业基地、装备制造基地、信息产业基地、纺织服装基地、南部工业区和南部物流等聚集区。 二、考核内容 (一)指标体系 1.固定资产投资; 2.新开工、竣工产业项目; 3.新开工、竣工基础设施项目; 4.主营业务收入; 5.税收收入; 6.市外资金到位额; 7.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二)组织管理 1.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配备齐全; 2.有年度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3.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 4.有支持聚集区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其它加分项 1.省、市重点项目; 2.安全生产; 3.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 4.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际知名品牌; 5.研发(技术)中心当年获国家级认定、省级认定; 6.主营业务收入规模。 三、考核办法 聚集区考核实行百分制,完成当年考核指标得基本分。其中,指标体系为80分,组织管理为20分。指标体系以石家庄市产业基地和产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地办)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为标准,根据指标体系、组织管理和其它加分项,核算出各聚集区综合得分,按综合得分进行排序。 (一)指标体系考核(80分) 1.固定资产投资(15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15分,增速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省级产业聚集区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其他聚集区以属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2.新开工、竣工产业项目(15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15分。没有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不得分。项目数量每增加或减少1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以市基地办年度统计报表为依据。 3.新开工、竣工基础设施项目(15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15分。没有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不得分。项目数量每增加或减少1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以市基地办年度统计报表为依据。 4.主营业务收入(10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10分,增速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省级产业聚集区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其他聚集区以属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5.税收收入(5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5分,增速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以属地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数据为依据。 6.市外资金到位额(15分) 市外资金到位额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得基本分15分,达不到不得分。每增加5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加1分。 以属地发改部门或招商部门提供数据为依据。 7.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聚集区主营业务收入比重(5分) 以聚集区上年度比重为基数,比重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以属地科技部门和相关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二)组织管理考核(20分) 1.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配备齐全得2分。 2.有年度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得4分。 3.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信息和统计报表等各项任务得12分,一次完不成或迟报减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