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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民优发[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11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12)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2012〕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11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二)2011年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二标准执行。

  

  (三)2011年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三标准执行。

  

  (四)2011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四标准执行。

  

  二、从2011年10月1日起,在职(含离退休)烈士遗属定期抚慰金标准调整为300元/月。

  

  三、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

  

  1、2011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2011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人员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2011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4、2011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2011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残疾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3819
因公3731
因病3615
二级因战3526
因公3394
因病3305
三级因战3217
因公3085
因病2953
四级因战2820
因公2645
因病2514
五级因战2402
因公2175
因病2029
六级因战1883
因公1743
因病1537
七级因战1491
因公1401
八级因战1180
因公1103
九级因战1039
因公911
十级因战857
因公764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2

  2011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人员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城镇农村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孤老、遗孤)34492414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遗孤)32902303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孤老、遗孤)28251978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26531857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24541718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21221486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3

  2011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城镇农村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25201764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23481644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19901393
建国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16981189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406984
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 520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4

  2011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标准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600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600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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