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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津财农[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11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农〔2012〕1号)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33号),我局对《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津财农〔2009〕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33号)和《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财农〔2010〕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各级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在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的统一组织下,分级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和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市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市级自评工作和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区(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向财政部报送市级自评报告和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六)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项目区(县)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绩效评价工作;

  (二)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本区(县)进行绩效评价;

  (三)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馈评价经验等相关信息;

  (四)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区(县)绩效自评报告;

  (五)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区(县)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

  按照财政部下达的绩效评价通知,项目区(县)财政部门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绩效评价所需的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并配合市财政部门接受财政部省级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开展对项目区(县)的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底对项目单位承担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  区(县)财政部门对自评报告和对项目单位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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