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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10
【实施时间】 2012-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服务实体要切实承担服务育人的责任。餐饮服务实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的约定进行经营活动。要深入研究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的特殊性,坚持微利经营、守法经营。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要认真听取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经营服务作风,提高经营服务水平。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学校开展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五)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的管理。市有关部门和市高等学校后勤协会要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检查指导,帮助及时解决问题。各民办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食堂工作,不断提高学生食堂管理水平。要坚持学生食堂公益性,落实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和相应补贴,结合自身特点,通过"零租赁"、免收管理费等措施降低学生食堂饭菜成本,不断改善学生食堂管理,让学生受惠。

  (六)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清真食堂的管理。办好高等学校学生清真食堂是落实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学校稳定的必然要求。学生清真食堂工作是高等学校食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等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充分重视学生清真食堂工作,切实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要求,办好学生清真食堂。

  (七)鼓励学生参与食堂管理。学校和餐饮服务实体要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成本核算公开、透明,价格调整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同时,学校要积极鼓励学生参与学生食堂民主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和组织的监督管理、宣传服务作用,促进学生食堂工作更加优质、高效、和谐。

  (八)建立学生食堂工作问责制。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是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基石,也是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各高等学校要切实按照工作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解决学生食堂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研究制定学生食堂工作问责制度,加强对高等学校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定期督促检查,并切实按照制度规定落实问责措施。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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