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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评价[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1-10
【实施时间】 2012-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2]9号)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区县国资委: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工作要求,结合国资监管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工作,我们对财务快报、财务风险预警以及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进行了补充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财务快报工作

  

  (一)财务快报报告内容仍按《关于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1]49号)报送。参数请到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业务应用\数据下载)下载。

  

  (二)工作要求

  

  1、扩大范围。委管企业上报合并报表及所属二级子企业报表;区县上报汇总报表、所监管一级企业报表和重点子企业报表;委托监管单位上报汇总报表及所监管的一级企业报表。

  

  2、提高时效。财务快报工作必须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并于每月7日前将月度快报数据和分析报告电子版发送到国资快报邮箱(gzkb100@shgzw.gov.cn);将集团合并纸质报表(区县、委托监管单位为汇总报表)盖章报送市国资委评价处。

  

  3、加强审核。(1)户数审核。财务快报报送范围确定后不能任意更改替换,如户数有所变动,必须做出说明;(2)报表审核。财务快报上报前必须通过设定的审核公式,对增(减)率异常波动(超过50%)的指标必须严格审核,并作出说明。

  

  4、提升分析。结合经济形势变化和出资人监管要求及时调整监测指标与监测重点,揭示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管理短板,研判企业运行态势,并重点关注高负债、效益波动大、出现经营亏损等情况的企业,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二、财务风险预警工作

  

  (一)财务风险预警工作内容仍按《关于做好2011年财务风险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1]159号)要求认真落实。

  

  (二)工作要求

  

  1、企业应建立与市国资委财务风险预警体系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和管理程序,将财务风险预警体系的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2、对每月产生的财务风险预警结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对。

  

  3、对财务风险预警结果必须进行深入分析调研,挖掘导致风险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切中要害、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对亮红灯的风险要逐一排查、逐一分析、逐一落实,对暂时不能解决的要排出计划和时间进度,并持续跟踪。

  

  三、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财务事项内容应严格按照市国资委印发的《2006年度本市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73号)的要求上报。

  

  (二)工作要求

  

  1、建章立制。企业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明确职责、层层落实。

  

  2、加强监管,认真分析。通过财务快报、风险预警一系列的日常监管手段及时发现企业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财务事项。针对引起(可能引起)资产流失、损失的重大财务事项予以具体分析和追查。

  

  3、及时上报。企业必须在月度终了后7日内上报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备案,同时做好分析工作。对还在继续发生的事项做好跟踪监测工作并报送有关情况。

  

  4、各区县国资委和委托监管单位也应建立和完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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