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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库[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09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知

  (沪财库[2012]3号)


  

  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为有效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强化部门预算基础管理,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单位资产管理有机结合,深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财政局建立市级行政单位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制度。凡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单位,均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2012年起,市级行政单位应于月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向预算主管部门上报按本市规定格式编制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预算主管部门汇总后,应连同各单位分户财务会计报表,于月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二、自2012年起,年度终了后,市级行政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随部门决算报表一并向预算主管部门上报。预算主管部门汇总后,应连同各单位分户财务会计报表随部门决算报表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级行政单位财务会计报表采取远程报送方式,由各单位在财政业务处理平台上直接录入后上报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各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市级行政单位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与部门预算管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项工作紧密结合。

  

  五、各区县可参照本通知的原则规定,制定实施适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的行政单位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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