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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青[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2-01-06
【实施时间】 2012-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

  (沪教委青〔2011〕40号)


  

  各区县教育局、综治办、卫生局,各公安分(县)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市教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等单位依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55号),制定了《上海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

  

  附件:上海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附件

  
上海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安全管理,提升看护点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广大看护点幼儿安全,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55号),参照本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g/tj08-45-2005)、《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沪教委基〔2006〕68号),制定本要求。

  

  一、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与分工

  

  区县各街镇对区域内看护点的安全工作负主要管理职责,要全面了解区域内看护点数量和安全状况,及时做好排摸工作。教育、卫生、公安、食药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对看护点日常安全防范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二、设施设备安全要求

  

  (一)园舍安全要求

  

  1.选址。园舍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开设看护点所属居(村)委及周边居民无异议。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或附近设置看护点。

  

  2.出入口。设有独立进出的大门,大门前要有醒目的机构标志,看护点不得擅自用“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的名称命名,幼儿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

  

  3.面积。每班幼儿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4.活动室。幼儿活动室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

  

  5.厨房。有独立的厨房,配备冰箱、水池等基本设施,满足幼儿食品的烧煮、存放、加热需求。远离垃圾箱、粪池等污染源。

  

  6.厕所。有独立的儿童厕所,具备洗手、通风照明条件。

  

  7.通道。楼梯、走廊及其他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有充足的照明,疏散标志明显,确保畅通。

  

  (二)常规设施设备安全要求

  

  1.消防设施。每层楼不少于两个灭火器(2kg,abc干粉)且放置合理,正常有效。厨房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

  

  2.电器设备。各类用电设备与线路、开关相匹配,符合安全标准。照明设备正常有效。应急照明灯每层不得少于一盏。

  

  3.技防设施。应当在看护点出入口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并经公安部门评审验收,安排专人实时监控,及时报警。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30天。

  

  4.生活设施。配备适合儿童年龄特征的木质桌、椅、儿童床。桌、椅、儿童床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尖角、裸露在外的铁钉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安全缺陷。

  

  5.卫生设施。配备流动水洗手设备、肥皂、毛巾架(架间距应满足毛巾间不相互接触与交叉)、每生专用毛巾、口杯等。配备卫生保健箱,并备有创可贴、医用纱布、医用棉花、医用棉签、医用绷带、胶布、医用乳胶手套和压舌板、体温计、外用药(红药水、75%酒精)等。配备常用的消毒药物和消毒设备。

  

  6.游戏活动设施。各类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无毒要求。玩具数量基本保证幼儿活动需要,玩具架、图书架等须安全、牢固且便于儿童取放。

  

  三、看护点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一)看护点工作人员实名制管理。举办者应将看护点聘用的看护人员、保安、食堂工作人员及其他勤杂人员等基本情况造册(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原户口详址及现在居住地址等)及时上报辖区派出所,协助派出所对人员开展背景审查,办理居住证,纳入实有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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